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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唐螂有話制定地方法規要hold得住
  《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》(草案征求意見稿)近日公佈,並將在11月舉行聽證。對一個禁摩多年的城市來說,以地方立法的形式,對禁摩和禁止“五類”車“舊事重提”,有些異乎尋常,但回顧前些時陸續開展的整治交通和市內批發市場,整頓非法營運等系列活動,便很好理解,立法的目的,顯然是要加強中心城區的非機動車和城市周邊的摩托車管理,掃除法律障礙。
  所有的立法過程,並不是簡單的法律條文的適用形成,而往往是多個利益階層代表的博弈。該條例預計可能引發爭議,是很有可能的,因為,這個試圖一攬子解決城中非規範車輛違規行為的《條例》,涉及的上位法、有依據的執法手段、利益群體處置的倫理問題等等,恐怕很難在條文中充分表述。雖然,征求意見稿提高了違法者的成本,對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甚至提高到了沒收違法工具加以銷毀,以及對非法營運所得的處罰也大大提高,但是,對如何實現執法執罰,對違法行為的界定等等,並沒有太多實質的界定,其執法主體的表述,因為涉及多個方面,也停留在“聯合執法”上面,執行起來恐怕也很難高效且嚴厲。
  坦率說,廣州市有兩個類似地方法規,在全國是落實得比較有效的,一是“禁煙花爆竹”,一個就是城區“禁摩”。這兩方面之所以比較到位,我看執法主體的明確和執法上的毫不拖泥帶水應當是主因。前者事關地方上下頭頭腦腦的烏紗帽,出了問題牽扯巨大,哪方面都不敢掉以輕心。後者則因為違法主體一旦違法要付出的代價太大,所以循規蹈矩的人自然也就占了絕大多數。
  此次“草案征求意見稿”的出爐,估計思路就是按照後者的經驗展開。
  然而,由於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對違法主體的界定太過複雜,想一攬子解決問題,恐怕是不大可能的。而且,面對不同的使用群體,執行時恐也未必能和諧推行。比如說,“電單車”禁止的主要依據是非標拼裝和非法生產,但是商家銷售有正式生產許可的車輛又當如何?非油類機動車因環保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保護又怎麼辦?又如,對殘疾人車輛非法營運處理,更像是“市場準入”的辦法,但目前很難界定何為營運何為非營運的車輛。況且,也真的有殘疾人是利用自己車輛來解決生計問題,“一刀切”是否科學?更有甚者,對人力三輪車的銷售和上路問題,“有關部門”除了突擊性行動之外,日常真抽得出人力去取締?東風路禁止人力車輛行走多年了,但什麼時候清凈過?
  地方立法很多時候並不是越原則越好、或越包羅萬象越好。個人建議還不如把條例的針對性制定得更具體,對車輛分不同的條例進行分類管理,把違法主體、違法工具以及執法細則等等都具體化,這比現在的含糊其辭有效得多。事實上,分開立例,也是對不同利益人群進行不同分類管理的有效辦法,不少發達地區的立法體系與我們不盡相同,但是公共管理方面的立法卻非常細化和深思熟慮,使得其法規行之有效同時逆反性又小,何樂而不為?  (原標題:制定地方法規要hold得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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